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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手机清理软件……老年人还要小心这些坑

※发布时间:2021-3-18 13:05:1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据报道,老年人通过智能手机看新闻、小说时,手机屏幕总会自动蹦出一些“安全提示”:“病毒”“垃圾”“内存严重不足”,而按照提示清理了手机,手机却越用越慢。

  测试人员对软件进行测试后发现,这些APP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清理手机垃圾,实则在不断偷偷大量获取手机里的信息。

  根据这些数据,各种低俗、劣质,甚至带有套的广告和内容就会源源不断地推送到老人的手机上,使得一些老年人上当。

  实际上,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侵权现象不断,尤其是“银发族”触网之后,面对繁杂的网络世界,对其规则和玩法并不熟悉,更容易遭受损失。

  在某投诉平台以“老年人”为关键词,抓取近一年内所有的相关投诉共1242条,99.9%是由“消费陷阱”的老人家人发布。

  其中手机增值业务、网上购物是投诉“重灾区”,而在投诉内容涉及的金额里,最高达110万元,主要是银行客户经理推荐老人买的理财产品与其宣传内容不符,投诉人认为其虚假宣传导致家里老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问题。

  2020年9月,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孙先生夫妇投诉,称其去年受某养老院接待员,在未与子女商量情况下,与养老院签订了为期12个月的服务合同,并缴纳2万元订金。之后发现,养老院实际情况与之前承诺的完全不符。

  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订金。但养老院称只能在补齐17.8万元尾款后办理转让。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好先补齐尾款。而交齐尾款后,养老院却推诿拖延,不予办理转让,多次联系沟通后,才勉强同意退还70%费用。

  考虑到孙先生年纪较大,且情绪激动,消委会工作人员首先对孙先生进行安抚,并立即与养老院联系退款事宜。

  起初,养老院仍以各种理由不能全额退费。但工作人员不懈,摆法律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反复沟通协商。经一个月时间努力,养老院终于同意仅扣除6000余元违约金,其他款项全部退还消费者。同样的还有其他几位老人,最终消委会共为他们追回养老钱60余万元。

  广州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陈联书表示,《老年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广东省老年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变相老年人消费。消委会呼吁,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老年益义务,自觉承担关爱老人的社会责任。

  今年2月24日,最高首次发布了老年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不少老年人财产、人身安全权益纠纷的案例。

  2015年,62岁的王某在某银行处申购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和HA基金产品(金额70万),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

  王某签署电子风险书,后收取分红收益5万元。2017年其申请赎回时份额约100万份,金额约80万元。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三倍赔偿68万元。

  市第二中级认为,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前世死因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案涉房屋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

  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

  市朝阳区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程序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且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

  最高认为,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事件频发。许多老年人为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背负巨额债务,又在行为人的恶意之下失去自有房产,导致房财两失。在对“套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重通过民事审判依法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切实享受到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