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设计> 文章内容

两部门为集成电设计和软件企业出台重大利好

※发布时间:2019-5-23 16:23:2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公告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条件。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继子求欢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文章来源于弘易国际